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麦民三初字第244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0月5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包沟村3组。
委托代理人高元存,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民进市委工作站律师。
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兵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张全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兵414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