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602民初353号
原告:***,男,汉族,住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市平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里社区二期项目部。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五里新村。
项目负责人:李某2,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第三人:凉州区高坝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五里新村**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里社区二期项目部、凉州区高坝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2月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里社区二期项目部、凉州区高坝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92元,减半收取21496元,由***负担。
审判员管艳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