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3671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武威市人,现住武威市。
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马路滩绿洲小区项目部。
负责人:张某,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田某,男,汉族,甘肃武威市人,现住武威市。
被告:陈某,男,汉族,甘肃漳县人,户籍登记地甘肃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马路滩绿洲小区项目部、田某、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外流现住址不明,**不能提供陈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