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6650号
原告:甘肃诚悦泰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马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赟,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前荣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胜年,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诚悦泰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诚悦泰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诚悦泰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诚悦泰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甘肃诚悦泰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