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125号
原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凉州区高坝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凉州区城东工业园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卫生院院长。
原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州区高坝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高坝镇中心卫生院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3816元,由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