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539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年,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