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539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年,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