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凉都大道2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710267527U。
法定代表人:杨发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山,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环东路31号东星园1号楼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1J4KH19。
法定代表人:王金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春光路11号东方雅苑1号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45606876T。
法定代表人:钟坤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新城区世纪大道9号6号楼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RA7A25。
负责人:何大成,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庆丰
审判员  胡国丽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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