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70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8月5日,住甘肃省金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新城区世纪大道9号6号楼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RA7A25。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凉都大道25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71026752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戚文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