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602民初7856号 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凉都大道25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缺席) 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2365026.14元、利息暂计为50000元(其中2171297.14元的垫付款,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1月23日开始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152231元垫付款,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2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41498元垫付款,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2年5月26日开始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7日,***挂靠原告资质,在承建武威市金港湾住宅楼小区部分项目施工中与案外人***兴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履行中因钢材款支付问题产生诉讼,导致原告产生损失2171297.14元(其中,二审上诉费20617元、执行款2130680.14元、一审、二审律师代理费合计20000元);2019年3月15日,原告在酒泉市肃州区设立了酒泉分公司,被告***为酒泉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在酒泉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欠******商贸有限公司欠款,导致原告被法院划扣执行152231元;因欠付案外人玉门市中悦商贸有限公司欠款产生诉讼,导致原告被执行41498元。上述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书》,被告***承诺因上述纠纷中所欠债务及产生的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并约定了追偿范围。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推诿拒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做实体答辩,也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21年12月27日,因欠付案外人***兴远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实际冻结资金为347169.72元,后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起诉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21)甘0602民初13441号民事判决书,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起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甘06民终52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兴远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划扣执行2130680.14元,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出具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完毕。另该案件上诉费为20617元、一审、二审律师代理费合计为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酒泉市肃州区设立酒泉分公司,***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酒泉分公司的具体运营,保管酒泉分公司财务等相关事务,并以酒泉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负责的酒泉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欠******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起诉至**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21)甘0271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货款中的146760元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因***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证明,证实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划扣执行152231元。 因欠付玉门市中悦商贸有限公司欠款产生诉讼,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起诉至玉门市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20)甘0981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书,因酒泉分公司及武威市中联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玉门市中悦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41498元,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完毕。 另查明,经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已方)协商,双方于2021年12月8日达成书面《协议书》一份,***承诺上述项目均由***实施,因此全部由***承担,因上述纠纷中所欠债务及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欠款、货款、违约金、利息、农民工工资、人员伤亡费、税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欠款利息、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执行费以及甲方委托律师应诉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其自行承担,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随时可向乙方追偿,利息以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以人民法院冻结甲方账户时间为起点。后经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催要上述款项,***推诿拒付,遂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了涉案款项的承担主体及责任范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涉案款项经法院扣划已履行了支付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对***的追偿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支付款项的利息、计算起点及因追偿产生的律师费,故对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偿还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365026.14元及利息(其中2171297.14元的垫付款自2021年11月23日开始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152231元垫付款自2022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41498元垫付款,自2022年5月26日开始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利息按双方协议约定计算,息随本清); 2、***偿付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6282元,减半收取1314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