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1297号 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A栋406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867525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内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4530583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