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1297号
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A栋406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867525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内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4530583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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