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1民初1670号之一
原告: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国鑫驿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西渠镇姜桂村。
法定代表人:汤某1,该公司经理。
被告:汤某1,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2,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系被告汤某1之子。
原告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国鑫驿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民勤县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国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