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勤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1民初1678号
原告:民勤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苏武乡兴墩村。
法定代表人:邱东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民勤县。
被告: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红砂岗路25号(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军。
被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荣,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勤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案涉砖款169160.8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生源
人民陪审员  李兴民
人民陪审员  董永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闫沛育
书 记 员  白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