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1民初150号
原告:民勤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苏武镇兴墩村。
定代表人:邱东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汉族,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原告民勤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民勤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民勤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819.5元,由原告民勤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生源
人民陪审员 魏金平
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