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9900号
原告: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1725N。
法定代表人:冯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树林,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工业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交农村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200X0。
法定代表人:杜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工业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睿
书 记 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