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6525号
原告: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1725N。
法定代表人:何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树林,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济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童路22-2-1、2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92223B。
法定代表人:曾易。
被告:四川和福医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4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1UL2X。
法定代表人:曾易。
原告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济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和福医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