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149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1725N。
法定代表人:何建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215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27692.17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是,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627692.17元及相关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14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龚建勇
审 判 员  郭胜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桂铭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