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元、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申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禧,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元与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6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元申请再审称,兰州新区三校一区图书馆工程屋面渗漏维修赔偿费用15514元不应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扣发申请人15514元工资错误。申请人一审期间已向法庭提交了《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该工程屋面渗漏系二次装修单位造成而非申请人任项目经理期间工程质量造成,且维修费用已作为新增费用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申请人不存在过程和工作失误,也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扣发工资错误。被申请人扣发工资的依据是其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系申请人造成、因质量问题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存在工作失误的事实。相反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存在工作失误、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系第三人造成、案涉工程的后期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支付等事实。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法审查。根据**元的再审申请,评析如下:
**元一审提交了《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显示,涉案工程屋面渗漏系二次装修单位造成,并非**元任项目经理期间工程质量造成,且维修费用已作为新增费用已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故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扣发**元15514元工资应当支付,原判决对此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盖维张
审判员  何星君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