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209号
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小区5号楼2**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代表人。
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建大厦。
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公司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故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讷
书 记 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