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209号 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小区5号楼2**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代表人。 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建大厦。 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公司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故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甘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讷 书 记 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