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2民初806号
原告: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16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诉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撤回对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62元,由原告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