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691号
原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强湾路强湾办事处白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2023年2月13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