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1513号
原告:**中,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系原告胞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
被告:兰州新区祥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新区中川镇***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与被告***、兰州新区祥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6.5元,由**中负担,其余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