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白银市给排水(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等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02民初7747号 原告:白银市给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16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建安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白银市给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19日,原告白银市给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市给排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银市给排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7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