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3民初172号
原告: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沙河营镇***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事处惠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61.5元(已减半)、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61.5元,由原告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