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外经贸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外经贸城乡建设集体有限公司与汉中弘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外经贸城乡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原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惠丰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22540969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汉中弘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康复路59号汉中西部实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33862811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弘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弘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汉中弘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3.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就案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7执恢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