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民悦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仕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民初1952号
原告:汉中民悦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Y2M269,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建昌卡斯迪亚33栋24层240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安仕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UJBUXX,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丁坝村铺镇工业园东区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22540969C,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惠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中民悦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安仕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汉中民悦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民悦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民悦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计314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