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鸿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创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41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鸿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创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217号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88783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鸿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创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重庆创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重庆创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均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重庆市南岸区房屋/重庆市南岸区房屋均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且上述房屋均有抵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本院轮候冻结,除此外,在执行过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重庆创凯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履行义务为案款500万元及利息、迟延债务履行利息,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2600元及申请执行费(已结案标的计算)。现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13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