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108号
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71646972A。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
被告: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712798292A。
法定代表人:闫某。
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 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把得霞
书记员 郭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