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申64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6民终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一、二审认定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显然错误。申请人在起诉前,一直向***主张权利,也向宏基公司多次索要过欠款。闫润年的电话录音明确陈述申请人一直索要欠款的事实,***的电话录音中也只是称自己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从来没有说过不支付。二、原告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一、二审判决以申请人未能证明自己一直催要欠款,认定申请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凉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6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和武威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6民终924号,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宏基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其与***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不应对***承担付款义务,***应当与***进行结算。根据一、二审审理情况,***要求支付的款项,已全部由***付清,***主张权利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以驳回。
***提交书面意见称,其早已全部付清人工费和材料费,其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主张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法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的再审申请理由,具体评析如下:
一、本案再审审查中,***提供录音光盘及录音记录,证明一审办案法官知道***欠***工程款和材料款,但判决***败诉。本院认为,根据***提供录音光盘的内容以及录音记录,结合***的陈述,录音光盘记载的内容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主张其在起诉前积极主张权利,并提供通话录音主张权利的事实。经查,***提供的通话录音,形成于2021年,录音内容不能证明***一直主张工程款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盖维张
审 判 员 魏淑梅
审 判 员 任莉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