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1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184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
被告: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1,男,约32岁,汉族,住武威市。
被告:**2,男,约62岁,汉族,住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荣桂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