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居民,住武威市凉州区。 申请执行人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3月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案件款71312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