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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正和供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凉州区龙瑞达工程机械中心与武威市正和供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6757号
原告:凉州区***工程机械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龙堂。
被告:武威市正和供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锟。
原告凉州区***工程机械中心诉被告武威市正和供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凉州区***工程机械中心于2020年7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州区***工程机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凉州区***工程机械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仁德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