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8执4127号
申请执行人:张仕波,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绿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8916000R。
法定代表人:邓长江。
张仕波与重庆绿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渝0118民初7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仕波以重庆绿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绿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9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绿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尚有欠款4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旷昌政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佳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