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441号
原告: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煤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3336B。
法定代表人:梅文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君,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管理人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9282。
法定代表人:徐永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潇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