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8661号
原告:重庆市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财贸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3336B。
法定代表人:梅文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9282。
法定代表人:徐永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翔***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华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