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424号
原告:重庆市九祥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环路1号B座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2861447T。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悦,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62号(煤炭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3336B。
法定代表人:梅文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管理人:贺桂梅,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黄丰,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九祥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黄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九祥农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祥农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九祥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九祥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凌云
人民陪审员 沈筱琳
人民陪审员 秦凌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