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破14—14号

申请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24日,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称其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依照债权人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分别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经管理人与原投资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投资人因自身原因不愿意对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另行招募了意向投资人,投资人冉梓平愿意承接原投资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份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2020年4月29日,管理人将该投资人变更的事项向债权人进行了通告,并告知债权人如有异议可向管理人提出,但从通知发出至今未收到债权人异议。因疫情原因,无法再次组织集中表决,管理人遂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协商,并向未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发出了第二次表决的通知,经普通债权人组第二次表决,普通债权人组表决通过了该重整计划草案。综上,享有表决权的职工债权组共8户,债权金额为295374.04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8户,占职工债权人数的100%,占职工债权组债权总额的100%;享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组共52户,债权总额为41489576.19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26户,占普通债权人数的50%,占普通债权组总额的72.14%;享有表决权的税收债权组1户,债权总额为739293.36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1户,占税收债权组人数的100%,占税收债权组债权总额的100%;享有表决权的出资人组2户,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2户,占出资人组人数的100%,占持股比例的100%。上列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享有表决权的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依法分组表决,同一表决组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兴平

审判员  何凌云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愉

附: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