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35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62号(煤炭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3336B。
诉讼代表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君,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管理人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桂梅,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管理人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黄丰,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萍,女,194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黄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申 雪
人民陪审员 张德建
人民陪审员 张翠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华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