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执5335号
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恒安消防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冯维仑,男。
被执行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恒安消防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12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晓飞、重庆戎铖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恒安消防设备经营部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0872.0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车管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银行、房管、银行、社保、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8年12月24日,本案执行案款未得到清偿,被执行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恒安消防设备经营部执行案款310872.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63.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懋梅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王 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胤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