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2执39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3336B。
法定代表人:黄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0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应收账款1340000元,但该款属另案冻结提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现无权参与分配);
3.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非经营或者生活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18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
5、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万正君。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8025元,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2执3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