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7)渝0102民督51号
申请人:**,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江敏,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62号(煤炭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3336B。
法定代表人:黄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胡颍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5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4290元,2017年8月,被申请人开始拖欠工资,于2017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止,尚欠申请人21235.5元。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条。现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尚欠的工资21235.5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胡颍的尚欠的工资21235.5元。
支付令申请费11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