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202号
申请人:重庆筑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人重庆筑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重庆筑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2020)渝0108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并以(2020)渝0108执保1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存款,查封了担保人代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街道某某某某某某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幢某-某某-某号房屋。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筑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筑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代代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街道某某某某某某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幢某-某某-某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