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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7940号
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5685792G。
法定代表人:何四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二伟,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4363K。
法定代表人:周啟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紫薇,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16.78元,由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汪远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敏
书 记 员 李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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