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财保7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07月1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梁超,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4363K。
法定代表人周啟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楠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