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财保7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07月1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梁超,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4363K。
法定代表人周啟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楠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