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346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海,系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8号4栋1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4363K。
法定代表人:周啟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赵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