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文氏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凯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伟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保1108号 申请人:重庆文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4幢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5874088H。 被申请人:重庆伟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春晖路93号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7EE926。 被申请人:重庆凯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8号4栋1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4363K。 重庆文氏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伟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凯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重庆文氏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3)渝0104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498.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文氏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重庆伟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凯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498.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