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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烟某有限公司与重庆凯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23586号 原告:重庆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烟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烟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重庆烟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