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税某与陶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48号 原告: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税某与被告陶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税某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