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某与陶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48号
原告: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税某与被告陶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税某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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