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6财保16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金山富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506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237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维
法官助理 崔琴
书 记 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