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249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星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11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星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宪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