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7523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2层2042号。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女,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龙潭南路8799号奥林匹克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被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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